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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征集管理暂行

时间:2017-12-14 16:32:27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征集管理暂行

根据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颁布的《湖南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护基金来源

1、对经过批准猎采*一、二级保护动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数量向猎采者收取的资源保护费。

2、发放、签证狩猎证、采药证、特殊猎采证,向申领者收取的资源保护费。

3、向收购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产品加工、野生动物饲养收取的资源补偿费。

4、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

5、国内外组织、单位、个人的捐款。

二、保护基金的征集办法

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其中水生动物的资源保护费和补偿费由县以上的水产部门征收。资源补偿费,向经营单位收取,按收购价比 率计征,一律由买方价外向林业部门、水产部门缴纳,每年清算一次。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在办理特许猎采证和特许收购证时按其数量预交 70%,根据实际猎采,收购的种类、数量,核收资源保护费,多退少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在办理各种证件和审批计划时按规定标准计征,征 收单位在征收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时,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各缴纳单位 和个人凭收据办理出口、运输手续,在再次出售、加工或分解出售时,应取得征集保护基金单位的副本证明,否则要重新缴纳资源保护费。

三、保护基金征收标准

1、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价指导标准》的10%计征。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按其收购价的5%计征,出口到国外的按其成交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1%,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出境手续时计征,发放经营许可证时,每证征收10元。

3、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在办理发放、签证狩猎证和采药证时,每年一次性征收。其中,狩猎证(含资源保护费)每证征收15元。

4、经批准饲养的二、三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要出售时,须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并按收购价的2%缴纳资源补偿费。

5、从外省购进的一、二、三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地没有征收资源保护费的,要按我省规定补征。

6、凡按规定应征的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不得拒缴、截留、占用。林业部门有权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催缴清理。严防重征、漏征。如违反规定拒缴,除补缴应征的费,还应缴纳延误期间每日3的滞纳金。如有弄虚作假,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价款10-25%的罚款。

四、保护基金的使用范围

保护基金是林业部门管理的专用基金,专列帐户,专款专用,由林业部门用于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资源调查、饲养繁殖、科学研究及加强保护设施等。保护 基金一律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采取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并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年 终结余,可以转下年度使用。

每年狩猎、采药、收购结束后,对征收的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进行一次核算。不论哪一级征收的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省、地(市、州)、县(市、区)均 按2:3:5的比例分成,其中出口到国外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征收的资源补偿费,由省林业部门掌握使用。地(市、州)掌握的保护基金在本地(市、州)范围内调 剂使用,使用计划需报省林业厅备案,县(市、区)的保护基金使用计划,需报地(市、州)林业局备案。

五、本办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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